第一条仓库系物资保管重地,除仓管人员和因业务工作需要的有关人员外,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仓库。
第二条因业务工作需要需进入仓库时,必须先办理入仓登记手续,并要有仓库人员陪同,不得独自进仓,凡进仓人员工作完毕出仓时,应主动请仓管人员检查。
第三条一切进仓人员不得携带火种、背包、手提袋等物进仓。
第四条仓库范围及仓库办公地点不准会客,其他部门职工更不准围聚闲聊,不准带亲友到仓库范围参观。
第五条仓库范围不准点火也不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仓库不准代私人保管物品,也不得擅自答应未经领导同意的其他单位或部门的物品存仓。
第七条任何人员除验收时所需不准把仓库商品物资试用试看。
第八条仓库应定期每月检查防火设施的使用实效并接受保安部的检查监督。